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苗簡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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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苗簡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苗簡字第644號原告 柳清日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 律師被告 李陳龍 訴訟代理人 龔厚丞 律師複代理人 黃啟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一零七年度苗簡字第三九三號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拆除其無權占用原告所有土地上之地上物,並返還占用土地等節,為被告否認。被告另以其與原告間土地界址為何,並提起訴訟確認界址,業經本院107年度苗簡字第393號(下稱另案)審理中等情,本院亦職權調閱本院106年度苗簡字第396號卷宗查核無訛。因本件訴訟之裁判,以被告是否無權占用前開土地為前提,然另案訴訟,涉及兩造間就前開土地之界址,而為被告是否占用前開土地之前提,是本件訴訟以另案訴訟之判斷為據。為避免判決歧異影響人民對司法之信賴,俾節省當事人開庭之時間、勞力、費用及保障當事人相關之程序利益,有在該事件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