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家親聲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家親聲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家親聲字第140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平分割之分割協議書(各未成年子女分得部分,不得低於其應繼份)。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書記官盧弈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