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再字第3號上訴人 林載發 被上訴人 林永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7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41,750元【計算式:系爭嘉義縣○○鄉○○段○○○○號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100元×面積2,985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2=1,641,750元】,應徵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民一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書記官林秀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