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交附民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87號原告 鄭翔議 被告 王文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審交易字第380號(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09年度審交簡字第19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宋恩同
法官趙耘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啟瑞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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