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1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簡上字第181號上訴人即被告 董肇一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107年度簡字第8383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7年度偵字第34979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71條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簡易判決不服而上訴者,準用上開規定,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
455條之1第3項規定自明。本案被告董肇一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8日準備程序時,當庭告知108年4月17日10時許於本院行審理程序,然其遲至108年4月11日始具狀稱需前往中國大陸地區東莞出差,並未釋明有何不能到庭之正當理由,且其前往出差係屬私事,而非公務,難認有正當理由而於審理時未到庭,有本院報到單及準備程序暨審判筆錄在卷可按(見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81號卷第54頁、第65至70頁),依上開說明,爰不待其陳述,逕為一造辯論判決,合先敘明。
二、本院合議庭審理結果,認原審判決之認事、用法、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是本案關於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上訴人即被告董肇一以告訴人突然先用激烈之「藍綠都是垃圾」等言語攻擊伊,伊無法判定對方之語氣,伊覺得這是很不禮貌、不理性,伊才會用「我知道你是垃圾,不用特別強調」等語回覆為由提起上訴。然查:
㈠被告係於Facebook(下稱臉書)社團網頁內,在告訴人林庭
甲之貼文下方,回覆以「我知道你是垃圾,不用特別強調」等言語,則該社團內之留言或回覆自屬一般社團成員均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被告回覆以「我知道你是垃圾,不用特別強調」之言語,且「我知道你是垃圾」在客觀上屬於不雅文字,對他人留言下方回覆此等詞句,確足貶損他人聲譽而達侮辱之情程度,此為公眾週知之事項。被告雖辯稱欠缺公然侮辱之意,然本件被告既係於告訴人因討論特定政治議題而發生爭執,並互相指責,則其於盛怒之下所言,當足認有欲公然侮辱告訴人之情,是其所辯並不足採。又被告雖認係告訴人不理性發言在先云云,然本件並無可主張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之情事甚明,是不論本件起因為何,均不足影響被告犯罪之成立,是渠此點所辯復不足採。
㈡又關於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
,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6696號、75年台上字第7033號判例參照),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參照),查本件原判決量刑所依據之刑法第
309條第1項規定,其法定刑為拘役或300元(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提高30倍而為新臺幣9,00
0元)以下之罰金,原判決審酌被告僅因政治立場及對於公眾事務看法、評論意見不同,對於告訴人 林庭甲 之留言有所不滿,即任意於網路社群網站社團內以文字侮辱告訴人,經由網路無遠弗屆之特性傳布各地,造成告訴人名譽受損,足見被告漠視他人法益之心態,而本件雙方係因政治立場有異,於社群網站社團內以文筆交鋒,被告之用字遣詞逸脫法律可容許之範圍,而形成針對特定人之人身攻擊,其行為固確足以貶損告訴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地位評價,惟一般人於觀覽上開言論時,均可明確知悉雙方實為政治立場之爭論,被告行為所造成之損害尚屬輕微,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確有刊登本件文字之行為,犯後態度非惡,然迄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及被告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現任職科技業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而為上開量刑,已就刑法第57條規定事項為審認,是原判決所為量刑尚屬妥適而無過重,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尚無不合,量刑亦屬允當,被告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7
1條、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冠傑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邱舒婕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仲農
法官洪振峰法官賴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838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董肇一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349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董肇一公然侮辱人,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董肇一僅因政治立場及對於公眾事務看法、評論意見不同,對於告訴人林庭甲之留言有所不滿,即任意於網路社群網站社團內以文字侮辱告訴人,經由網路無遠弗屆之特性傳布各地,造成告訴人名譽受損,足見被告漠視他人法益之心態,而本件雙方係因政治立場有異,於社群網站社團內以文筆交鋒,被告之用字遣詞逸脫法律可容許之範圍,而形成針對特定人之人身攻擊,其行為固確足以貶損告訴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地位評價,惟一般人於觀覽上開言論時,均可明確知悉雙方實為政治立場之爭論,被告行為所造成之損害尚屬輕微,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確有刊登本件文字之行為,犯後態度非惡,然迄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及被告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現任職科技業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劉景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34979號被告董肇一男4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竹縣○○市○○街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董肇一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7年5月25日21時許,在其新竹縣○○市○○街00號住處,以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臉書「請民進黨還給中華民國一個公平正義」社團網頁,以「我知道你是垃圾」之內容辱罵林庭甲,足貶損林庭甲之名譽及人格地位。嗣林庭甲在其新北市○○區○○路000號任職之公司發現上開留言內容,並截取上開留言圖片後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林庭甲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董肇一固坦承有於前開時、地刊登上開文字內容乙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辯稱:伊係因告訴人林庭甲先留言藍綠都是垃圾,而伊有支持之政黨,告訴人所為言論係對伊冒犯,伊才會認為係告訴人罵伊垃圾,因而留言「我知道你是垃圾」等語,惟查,前開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於警詢中指訴綦詳,且被告係於標記告訴人之臉書暱稱「LinTingJia」下留言「我知道你是垃圾,害台灣到今天這種地步,你不用特別一直強調!!」等文字,此有告訴人之行動電話臉書網頁截圖照片在卷可參,足見被告上開公然侮辱之對象確係告訴人無訛,是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檢察官黃冠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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