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五四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二九九號、九十三年度戒毒偵字第一二八、一三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捌‧捌公克,純度百分之柒拾叁‧叁肆,純質淨重陸‧肆伍公克),為違禁物,應予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縣警察局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高雄縣機動查緝隊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二十時許,在臺中縣太平市○○里○○路○○○巷○號二樓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包(毛重重約十二‧四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聲請書漏載「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同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此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經查:前開為警搜索扣得之不明粉末二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認定送驗白粉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八‧八公克,純度百分之七十三‧三四,純質淨重六‧四五公克),有該局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調科壹字第一二○○一二七五二號鑑定通知書一紙在卷可稽,為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法官陳可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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