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祥錄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日下午四時五十分攜帶附件所示資料至本院宜蘭簡易法庭接受訊問,如未到場並提出前開資料,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其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郭淑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書記官吳慧芳附件:
一、聲請人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9年7月12日以99年度消債核字第78923號裁定認可消債前置協商事件,惟聲請人毀諾,請聲請人提出詳細說明經法院認可後至毀諾時之履行情形及毀諾之事由,並依各債權銀行之清償金額分別整理成冊到院供核。又該裁定之債權銀行與本件聲請人聲請書所列之債權銀行中缺少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若聲請人已清償完畢,並應提供清償之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提供之附件二:各債權銀行一致性協商文件中,缺少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聲請人提供與該銀行之協商文件。
三、聲請人提供之財產狀況說明書第三點,聲請前2年內收入總計,編號4:自102年9月至102年10月之收入為87,800元,平均每月為43,900元,惟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第3頁陳明目前每月收入約54,000元,且編號1至4之各項所得金額與聲請人所附財政部101、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列之扣繳單位、金額不符,請聲請人詳細說明短少及未列入財產狀況說明書之原因為何。
四、聲請人請提供本人及配偶自聲請更生前2年內之完整之收入或薪資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外,如尚有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均應包括在內,請列表說明及提出計算方法,並整理成冊到院供核。
五、聲請人請提供本人及配偶由雇主所出具聲請人之在職(包括起迄日、職稱)及薪資證明(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文件,並說明有無提供住宿、膳食、交通工具。又聲請人倘有其他兼職收入,並應提出相關薪資收入證明。
六、聲請人雖已提出本人之玉山銀行、臺灣銀行之存摺影本,惟仍應提出聲請人、配偶及子女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前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帳戶及帳號)。
七、聲請人請提供目前每月個人生活必要費用之詳細明細表(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各種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國保、農保、漁保、公保、水費、電費、電話費、瓦斯費、房租等)及其計算標準,並提出證明文件或單據整理成冊到院供核;配偶是否有分擔部分,並應提供分擔比例及說明。
八、聲請人陳明須扶養父母,請列表說明目前每月扶養父母之必要費用明細,並提出相關單據整理成冊到院供核。另其他兄弟姊妹每月負擔扶養父母之金額若干,亦應一併說明,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單據。
九、聲請人配偶每月薪資及其分擔扶養子女之金額若干,請提出證明文件並整理成冊到院供核。
十、聲請人全戶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有無領取任何補助金(如: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期間、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十一、聲請人已提供100、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惟尚應提供聲請人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配偶100、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十二、聲請人及配偶最近2年內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三、聲請人請列表說明以聲請人、配偶及子女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單及現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其名稱、種類?每月(年)繳納保險費金額?若已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並提出相關資料整理成冊到院供核。
十四、聲請人及配偶歷年全部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料,及子女歷年全部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料。
十五、聲請人現有收入每月約54,000元,每月支出約28,200元,每月可處分財產約25,800元,請說明如法院裁准更生,債務人將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並提出聲請人目前可負擔之還款方案,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及相關證明資料(更生方案倘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
十六、聲請人應提出聲請更生前兩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如曾遭扣薪而未實際領得之收入可扣除,但包括所有薪津、獎金、社會補助、保險金、利息、紅利等所得均應包括在可處分所得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