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字第618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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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簡字第61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審簡字第618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毒偵字第59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聲請書附表編號十三之吸食器貳個,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0行「中正路東巷」應更改為「中正路東巷4號」,並補充「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有聲請書所載前科情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仍不知悔改,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罪,顯見其戒毒意志不堅,惟念其施用毒品,乃戕害一己之身體健康,所為尚未害及他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考量本件犯罪情節及被告資力(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諭知如
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扣案如聲請書附表編號13之吸食器2個,為被告所有供犯本件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自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俊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鄭裕一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毒偵字第5993號被告乙○○男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高雄縣美濃鎮○○街111號(另案在押)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97年5月7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247號為不起訴處分。又因竊盜、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及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及1年6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於90年10月2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於93年11月2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有期徒刑視為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及戒除毒癮,於98年9月16日凌晨3時許,在高雄縣鳥松鄉○○路東巷編號21號貨櫃屋內,以燒烤玻璃瓶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98年9月16日上午7時50分許,為警徵得其同意後在上開貨櫃屋搜索查獲,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所涉製造毒品罪嫌,另案偵辦),並經警於98年9月17日上午10時30分許,徵得其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發現有甲基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時坦承不諱,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檢體編號H-29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二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採證代碼對照表(代碼編號H-29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被告親自簽名之搜索同意書各1份附卷可稽,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檢察官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書記官參考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安非他命│1.99公克│├──┼─────────┼──────────┤│2│不明粉末│9.21公克│├──┼─────────┼──────────┤│3│分裝袋中型│31個││││29個│├──┼─────────┼──────────┤│4│中華電信申請書│1紙│││0000000000( 曾朝昌 )││├──┼─────────┼──────────┤│5│威寶電信│1紙│││0000000000(曾朝昌)││├──┼─────────┼──────────┤│6│曾朝昌身心障礙手冊│1份│││影本││├──┼─────────┼──────────┤│7│行動電話0000000000│各1支│││行動電話0000000000││├──┼─────────┼──────────┤│8│葡萄糖│3.75公克50包│├──┼─────────┼──────────┤│9│筆記本│1本│├──┼─────────┼──────────┤│10│分裝袋小型│48個│├──┼─────────┼──────────┤│11│分裝袋大型│50個│├──┼─────────┼──────────┤│12│鹽酸│4瓶│├──┼─────────┼──────────┤│13│吸食器│2個│├──┼─────────┼──────────┤│14│監視器鏡頭│2個│├──┼─────────┼──────────┤│15│監視器無線發射器│2個│├──┼─────────┼──────────┤│16│毒品壓模器│1組│├──┼─────────┼──────────┤│17│安非他命│1.57公克│├──┼─────────┼──────────┤│18│安非他命(泥狀)│358公克│├──┼─────────┼──────────┤│19│安非他命(5大包)│5公斤│├──┼─────────┼──────────┤│20│試瓶│1組│├──┼─────────┼──────────┤│21│濾紙│6張│├──┼─────────┼──────────┤│22│簡易型瓦斯器│1組│├──┼─────────┼──────────┤│23│研磨器│1台│├──┼─────────┼──────────┤│24│酒精燈│1個│├──┼─────────┼──────────┤│25│塑膠袋│1包│├──┼─────────┼──────────┤│26│溫度計│1台│├──┼─────────┼──────────┤│27│小鐵鎚│1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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