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154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梅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書記官黃秀雲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154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梅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書記官黃秀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