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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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750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柒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柒仟捌佰貳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