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竹簡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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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竹簡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竹簡字第767號原告甲○○被告 許建智 即禮世界企業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
書記官許麗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