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占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九七號
原告 許登富 被告 洪安定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占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介源法官王怡雯法官馬傲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林豐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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