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7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七三三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丙○○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六五一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譚湘武 告訴被告甲○○、乙○○、丙○○傷害等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三百五十四條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當庭撤回告訴(參見本院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準備程序筆錄),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彭洪媛法官李昆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佳伶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