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七二號
原告丙○○原告丁○○原告甲○○原告壬○○原告己○○原告乙○○原告戊○○右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連炎昌 律師被告庚○○被告辛○○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連鳳翔 律師複代理人 蕭蒼澤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黃信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書記官吳美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