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四六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公共危險案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士交簡字第一○九七號),聲請撤銷該案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二八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以九十二年度交簡字第二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於九十二年四月十日確定在案。茲因受刑人於上開緩刑期間內即九十三年五月十五日更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以九十三年度士交簡字第一○九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於九十三年八月九日確定,因認有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卷附受刑人所犯上述二案件之判決書,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王沛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詹志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