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18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仲哲 被上訴人即原告 翁萬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7年訴字第618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9,7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書記官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