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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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177號原告 黃啓瑞 被告交通部公路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薛讚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仟柒佰玖拾貳萬零參佰伍拾玖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伍拾貳萬壹仟柒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伍拾貳萬壹仟柒佰捌拾肆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王士珮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書記官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