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200號聲請人 顏其賢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康鼎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王士珮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書記官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