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211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江文良 被告龍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簡榮洲 被告 林冠名
林媛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媛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被告林媛於法定期間內未附理由對前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其是否基於個人關係之抗辯事由,及效力應否及於被告龍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龍勝公司)、簡榮洲、林冠名,尚欠明瞭,然此顯有待調查認定,惟因原告請求被告龍勝公司、簡榮洲、林冠名、林媛應負連帶給付責任,屬必要共同訴訟,從形式上觀之,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亦有利於其他共同訴訟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被告林媛異議之效力應及於被告龍勝公司、簡榮洲、林冠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22,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7,827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47,327元。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書記官梁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