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65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連發上列被告因犯搶奪案件,經檢察官以前已以101年度偵字第13607號提起公訴,現由本院審理中而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16715、147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㈠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㈡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此為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所定明文。是檢察官於本案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為追加起訴者,其追加起訴即屬背程序規定,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項規定為不受理判決,不應以該追加之訴已備獨立之訴要件,亦無管轄錯誤之情形,而另行審理(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5號審查意見及研討結果均同此旨)。
二、經查:本件檢察官追加起訴書係於101年7月23日繫屬本院(見本院卷頁1右上角收件章),然追加起訴書所載之本案即偵查案號為101年度偵字第13607號之案件,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審易字第1789號審理,並於101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業於101年7月13日宣判,此有該判決書及準備程序、簡式審判程序筆錄在卷可稽,是本件檢察官於101年7月9日製作追加起訴書時,所依附程序之本案業已辯論終結,是本件追加起訴顯屬違背程序規定,參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陳筱雯法官楊智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書記官蔡毓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