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3年度沙簡字第454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沙簡字第4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國豪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
度偵字第206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何國豪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腦主機壹臺、網路
簽賭網站登入帳號密碼表壹張,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扣案之電腦主機1臺及網路簽賭網站登入帳號密
碼表1張,係被告所有供犯本件賭博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
於警詢時供明在卷,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
告沒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
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沒收之。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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