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3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15號

原告美河市住辦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介遠

訴訟代理人 陳君沛 律師

陳立曄 律師

黃凡源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晟晁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聯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1,8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9月18日

書記官蔡梅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