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單聲沒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單聲沒字第7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簡安容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聲沒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他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查被告張簡安容為本案行為後,立法院於民國104年12月17日修正刑法第36條、第38條、第40條,增訂同法第37條之1、第37條之2、第38條之1至第38條之3、第40條之2條條文,刪除同法第34條、第39條、第40條之1條文,嗣經總統於104年12月30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公布,又立法院於105年5月27日修正刑法第38條之3條,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公布,而上開刑法條文之修正、增訂及刪除均自105年7月1日施行,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1項定有明文。因特別法關於沒收實體之規定,錯綜複雜,而刑法既已整體且全盤修正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詳如上述,是有關沒收實體之規定自應回歸刑法,一體適用,據此,早於上開刑法條文之修正、增訂及刪除之施行日即105年7月1日前,所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及抵償等沒收實體規定已無獨立存在之必要,且基於「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乃於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亦即105年7月1日前已施行之特別刑法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自
105年7月1日起不再適用。是以,商標法第98條:「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之沒收實體規定於105年7月1日後既未另經修正,自該日起應即不再適用,因而在違反商標法案件中有關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之沒收與否,即應回歸刑法沒收實體之規定。再依刑法第
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本案扣案物之沒收自應適用裁判時法即現行刑法之沒收實體規定。
三、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
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四、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之規定為緩起訴處分(104年度調偵字第318號),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8個月內接受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之法治教育2場次,被告已依命履行,且緩起訴期間亦已於民國105年6月26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述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緩起訴執行卷宗等在卷可稽;而該案所查獲之如附表1、2所示之仿冒「NEWERA」商標之帽子共13頂,雖均屬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註冊商標之物品,惟該物品並非具有公共危險性或禁止流通性而經法律禁止持(所)有之違禁物,應僅屬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依前開說明,已非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之專科沒收之物,應以屬於被告所有者,方得依前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帽子12頂,係警方在被告位於屏東縣○○鎮○○路○○號之住處查扣,為被告所有,於前開案件中意圖販賣而陳列之物品,且為仿冒美商新時代冠帽公司所註冊商標「NEWERA」之仿品,而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等情,業經被告於警偵訊時陳明,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 梁惠璽 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商標對照表、鑑定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資料、轉帳資料、相片、雅虎拍賣網頁資料、被告於雅虎拍賣之會員登記資料等資料存卷可查,足認如附表編號1所示扣案物均為被告所有供其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仿冒「NEWERA」商標之帽子1頂,業經被告售與美商新時代冠帽公司,有告訴代理人之證詞可稽,並有前開其提出之轉帳資料、相片及鑑定報告為憑,顯已非屬被告所有,依現行刑法關於沒收之相關規定,即無法宣告沒收,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書記官粘嫦珠附表:
1、警方在被告位於屏東縣○○鎮○○路○○號住處查扣之仿冒「
NEWERA」商標之帽子12頂。
2、美商新時代冠帽公司向被告購得之仿冒「NEWERA」商標之帽子1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