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49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金輔政律師相對人乙○○原告與被告間交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坐落高雄縣○○鄉○○段○○○號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有查詢資料一紙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00,000元(計算式:30,000×90=2,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書記官王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