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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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491號再審原告甲○○本件再審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之再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碩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2日
書記官凃光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