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2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聲字第2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272號聲請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上列被告因聲明異議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請人甲○○之指揮書命聲請人應執行刑罰至民國99年12月11日(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4年執更戊字第120號)。惟查,94年4月26日至5月16日共21日之羈押日數列入執行,欠缺法依據。又接續執行,係指一案執行完畢,翌日再執行另一案而言。依上所述指揮書顯有錯誤。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固定有明文。惟查,上開指揮書關於94年4月26日至5月16日共21日係列在羈押及折抵日數欄內,而刑法第46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以一日折抵有期徒刑一日,是列在羈押及折抵日數欄內之日數,乃不必執行應予扣除之意,聲請人以為係列入執行,尚有誤會。又聲請人係犯多罪,定應執行6年3月,無接續執行問題。本件檢察官執行之指揮尚無不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官有明
法官周盈文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邵淑津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