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70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706號
原   告  林秀茹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勝租屋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租金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曹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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