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53號上訴人即被告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榮基 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353號債務人異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905,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書記官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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