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52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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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5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52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4258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5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美雲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5月20日
書記官黃菀茹┌───────────────────────────────────────────────────┐│附表:94年度除字第152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36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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