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113號原告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被告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八德市,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光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5月20日
書記官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