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82號原告庚○○被告戊○○
丙○○丁○○乙○○己○○甲○○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139,9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5月20日
書記官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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