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408號原告 賈孝遠 建築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賈孝遠訴訟代理人 黃子素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內政部營建署間請求損害賠償訴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參拾柒萬貳仟陸佰玖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陸佰陸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5月20日
書記官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