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52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路竹分行法定代理人 劉銘松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已指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為受款人即票據權利人,請補正聲請人(發票人)仍持有票據權利之釋明。
二、承上,倘系爭票據係發票人交付受款人後始遺失;或受款人向付款銀行或代收金融機構提示後始遺失,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為受款人(即「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並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三、貴公司提出之掛失止付通知書帳號欄均為空白,與聲請書所載不一,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四、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