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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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60號聲請人 蔡婉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蕭紹(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經查本件本票之到期日業經改寫,惟相對人未於改寫處簽
名,依法不生改寫之效力,本件本票之到期日仍為民國103年7月23日,是台端於同年6月27日所為之提示,係到期日前之提示,依法不生提示之效力,請台端具狀說明是否於到期日後有另向相對人為提示?其日期為何?另表明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