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號原告 李文益 被告昇優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美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獲准,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即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3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6,835元,該裁定已於107年1月9日合法送達於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書記官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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