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戊○○
被   告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6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2月12日上午10時0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勻睿
  書 記 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貳仟參佰陸拾捌元,及其中
新臺幣玖萬玖仟捌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被告乙○○○應就前項金額其中新臺幣伍萬捌仟柒佰玖拾貳元自
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與被告甲○○負連帶清償責任。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信用卡帳單資料查詢、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
款、消費額累計查詢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
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楨珍
法官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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