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1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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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未遂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六九號
聲請人即甲○○住台被告之配偶被告乙○○男四右列聲請人因被告乙○○殺人未遂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乙○○前經本院以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之罪係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予以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之配偶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一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卓穎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秦建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