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六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原告與被告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折合銀元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柒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貳萬貳仟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昭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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