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5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595號聲請人 吳志恒 (即 吳邵瑞英 之繼承人)兼代理人 吳美絹 (即吳邵瑞英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4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書記官馮莉雅┌──────────────────────────────┐│附表:105年度除字第59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0│1│1000│├──┼────────────┼────────┼──┼──┤│0002│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0│1│1000│├──┼────────────┼────────┼──┼──┤│0003│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0│1│1000│├──┼────────────┼────────┼──┼──┤│0004│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0│1│1000│├──┼────────────┼────────┼──┼──┤│0005│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0│1│1000│├──┼────────────┼────────┼──┼──┤│0006│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0│1│1000│├──┼────────────┼────────┼──┼──┤│0007│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0│1│1000│├──┼────────────┼────────┼──┼──┤│0008│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0│1│1000│├──┼────────────┼────────┼──┼──┤│0009│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0│1│1000│├──┼────────────┼────────┼──┼──┤│0010│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0│1│1000│├──┼────────────┼────────┼──┼──┤│0011│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0│1│1000│├──┼────────────┼────────┼──┼──┤│0012│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0│1│1000│├──┼────────────┼────────┼──┼──┤│0013│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0│1│1000│├──┼────────────┼────────┼──┼──┤│0014│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0│1│1000│├──┼────────────┼────────┼──┼──┤│0015│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0│1│1000│├──┼────────────┼────────┼──┼──┤│0016│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0│1│1000│├──┼────────────┼────────┼──┼──┤│0017│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0│1│33│├──┼────────────┼────────┼──┼──┤│0018│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0│1│961│├──┼────────────┼────────┼──┼──┤│0019│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0│1│1000│├──┼────────────┼────────┼──┼──┤│0020│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