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八七號
原告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及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