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五一五號
原告乙○○送達代收人丙○○原告與被告 蔡培欽 (即民族醫院)、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陸拾玖萬伍仟伍佰柒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民五庭
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
法院書記官馮欽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