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家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家訴字第二九號
原告乙○○兼法定代理人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志祥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歐陽志宏 律師複代理人 黃正男 律師
王建強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
法院書記官王治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