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2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59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常業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付字第6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常業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上訴本院經以94年度上訴字第928號判決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3691號判決駁回確定,於96年8月20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7年8月1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7年8月1日法矯司字第0970906505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蔡聰明法官謝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士童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