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2558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2558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叁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叁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所犯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確定在案。
二、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附表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減刑後之刑期固均未逾有期徒刑6月,惟因附表所示3罪併合處罰之結果,仍不得易科罰金,故就附表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及持有第二級毒品2罪減刑後之刑期,亦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參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笫144號解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洪光燦法官林明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詩穎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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