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1708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林奕如
陳璟涵
被 告 陳世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捌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伍萬玖仟伍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捌佰捌拾玖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
合計2,65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