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簡字第203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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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簡字第203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沈志揚
被 告 黃瀚彰
法定代理人 黃新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8年12月27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叁仟叁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6年9月12日19時22分許,駕駛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行經國道1號北向33公里70
0公尺輔助外側車道,因有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之過失,致
撞擊原告所承保,訴外人格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訴外
人 何東昆 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下稱系爭
車輛),系爭車輛因而受損,經送修後支付修復費用新臺幣
(下同)135,443元(含工資38,900元、材料費96,543元)
,原告已依保險契約給付上開修復費用予被保險人,依法取
得代位求償權等事實,業據其出高速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
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暨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維修估價單、行照、車損照片、發票及車險理賠申請書等
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
一公路警察大隊調取本件車禍肇事資料核閱屬實,有道路交
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調
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事故現場相片等件附卷
可資佐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
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自應
認本件車禍係因被告上開過失行為所造成甚明。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
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另被保險
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
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
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
金額為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及保險
法第5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
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
第1項亦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
之價額,固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
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查系爭車輛係於10
4年11月(推定15日)出廠使用,有行車執照在卷可佐,至
106年9月12日受損時,已使用1年9月餘,而本件修復費用為
135,443元(含工資38,900元、材料費96,543元),有估價
單、統一發票在卷可憑,惟材料費係以新品換舊品,揆諸前
述,應予折舊。本院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准則
」第95條第8項:「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
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
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個月者,以月計。」之
規定,另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
產折舊率表」之規定,運輸業用客車之耐用年數為4年,依
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四三八,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
加歷年折舊累積額,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十分之
九之計算結果,系爭車輛之折舊年數為1年10月,則系爭車
輛之修理材料費扣除折舊後之餘額為34,453元(計算書詳如
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至於工資部分,被告應全額
賠償,合計被告應賠償原告之修復費用共73,353元(計算式
:34,453元+38,900元=73,353元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法代位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即108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
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莊雅萍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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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96,543×0.438=42,286│
│第1年折舊後價值96,543-42,286=54,257│
│第2年折舊值54,257×0.438×(10/12)=19,804│
│第2年折舊後價值54,257-19,804=34,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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