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北秩字第457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林清村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8年9月30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8304700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清村互相鬥毆,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108年9月14日2時17分。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段○○號。
㈢行為:被移送人林清村、 許敦堯 、 林俊賢 (上二人另為罰鍰
之裁定)於上開時地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林俊賢於警詢時之證述。
㈡現場監視器畫面。
㈢許敦堯、林俊賢之診斷證明書。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