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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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32號上訴人即被告大益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桂美 上訴人即被告 江清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茗業 間因本院101年度勞訴字第3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萬3,7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0,
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書記官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