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830號聲請人即被告 徐文律 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邱鎮北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查被告徐文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訊問綦詳,認其涉犯同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及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俱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兼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誠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著於民國101年6月15日執行羈押。
二、茲經被告及辯護人未敘說詞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觀諸被告固然否認檢察官起訴書上載全部犯罪事實,參閱同案被告楊睿榮之供述及證人A1、 黃志雄陳俊宏徐世巨林玟良方姵如 之證言,悉見被告涉犯上揭罪名之犯嫌洵屬重大,所犯誠乃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念其素不否認結識同案被告楊睿榮相互聯絡,況且各別陳稱情節甚為歧異,避重就輕企圖卸責之姿明灼,益徵迴護共犯之情,即具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之虞,倘若釋放被告將生影響日後審判及執行窒礙難行之處,權衡比例原則,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該必要性目前無從透過具保或限制住居等其他手段加以替代,復更核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規定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情形。從而,被告及辯護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皆應駁回。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林虹翔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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