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侵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侵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1年度侵附民字第52號原告A女(詳卷)法定代理人A父(詳卷)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01年度侵訴字第2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林秉暉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瑞萍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更多裁判書